農村土地确權登記後所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遺失的,可以向農業委員會申請補辦。屬于原來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丢失的,則不需要補辦,可以直接申請重新确權登記。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嚴重污損、毀壞、遺失的,承包方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申請換發、補發。經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後,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換發、補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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