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起設立:又稱“同時設立”、“單純設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發行的股份由發起人自行認購而設立公司的方式。
二、募集設立:又稱“漸次設立”或“複雜設立”,是指發起人隻認購公司股份或首期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對外募集而設立公司的方式。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六條規定,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别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公衆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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