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時間的計算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四十六條:人民法院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内審結。
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辯狀。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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