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八條,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并審理的,分别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二十二條,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内交納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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