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關系屬于身份關系,無法解除。我國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身份關系不适用自認,無法通過法律途徑解除。我國關于自認的規定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八條,其第一款為:“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确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除外。”該款明确規定有關身份關系的案件追求客觀真實而不适用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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