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假的工資與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相同。如果是在員工有帶薪年假的情況下,公司不給員工放年假,強制上班,那麼公司需要支付員工三倍工資;如果公司給員工放了年假,但是員工出于自己原因,主動提出不放假的,公司發放工資标準為正常工作的工資。如果公司需要員工在年假期間工作,員工可以與其協商在年假期間工作發放的工資。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内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隻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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