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繳或少繳公積金既不屬于勞動争議也不屬于民事糾紛,應當及時向當地公積金管理部門投訴。
案例分享:
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1)浙0102行審7号
申請人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區延安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劉強,主任。
委托代理人葉勁松、胡婕,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杭州維動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區文三路90号70幢一層102室。
法定代表人林波。
申請人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杭公積金責〔2020〕010018号《責令限期糾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認定被申請人杭州維動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錄用石某某後,未在規定期限内為其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也未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導緻欠繳石某某住房公積金5100元,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規定,遂責令被申請人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内至申請人業務經辦網點為石某某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補繳住房公積金合計5100元。該決定書于2020年5月20日送達。現被申請人既未為石某某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也未進行相應補繳,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于2020年12月14日通過郵寄送達催告後,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杭公積金責〔2020〕010018号《責令限期糾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第二項:被申請人杭州維動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為石某某補繳住房公積金合計5100元。
經審查,本院認為,申請人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的杭公積金責〔2020〕010018号《責令限期糾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法規正确,符合執行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強制執行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的杭公積金責〔2020〕010018号《責令限期糾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第二項。
本裁定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 李小丹
審判員 朱燕青
審判員 宓旭慶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童燕麗
法條鍊接: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适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以案說法: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單位應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如果單位存在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情況,請先積極與單位協商交涉,督促其盡快繳存。協商不成的,本人攜帶身份證原件、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工資性收入證明原件向對應的公積金中心分支機構進行投訴。公積金中心會按照執法流程處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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