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隻有使用權可以賣:賣的是使用權,最高年限不得超過20年。
車位屬于無産權的公共面積,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根據該條規定,“無産權的公攤車位”屬于業主共有,對于共有部分,隻有業主才有權處分。但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委托物業管理公司對陽光車位進行管理,對外進行出租使用收益,租金收益除去必要的管理成本等費用之後,剩餘租金收益可歸入小區維修基金。
最高出租年限為20年,“公攤面積車位”的出租需要注意一個期限問題,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租賃合同最高期限是20年,所以“公攤面積車位”的出租期限應當不超過20年,否則超出部分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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