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集團内部使用的有關憑證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号規定,對于企業集團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之間自願訂立、明确雙方購銷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對于企業集團内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對憑證不能确定是否應當納稅的,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鑒别。
因此,如果您無法界定,請帶詳細資料到您的主管區地稅局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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