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具體規定如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
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
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教師法》還規定,對經常罵學生的教師,要依照《教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如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所以,老師經常打學生罵學生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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