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前提下,就終止夫妻同居義務所達成的書面協議。
夫妻分居協議是有效的,可以作為認定感情破裂的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二)其他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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