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對直系血親締結婚姻的限制,也應适用于養父母子女之間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無論這種拟制直系血親關系是否解除,從倫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應屬于禁止結婚的範圍。
2、拟制旁系血親間的通婚,隻要沒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親關系,即沒有禁止其結婚的正當理由,自應解釋為不在禁婚親之列,可以結婚。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适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适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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