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别是,三方協議的主體是學校、畢業生與用人單位,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并且三方協議是學生在校期間簽訂的,而勞動合同可以是離校後簽訂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号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标準約定不明确,引發争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适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标準的,适用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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