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金:《合同法》規定,可以将定金作為一種債權擔保,其含有一種保證金的性質。簽訂合同的買賣雙方,在履行合同後,定金應當*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購房者不履行定金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賣房人或發展商不履行定金合同,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在法律上有着嚴格的法定條件:(1)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2)定金必須實際完成了交付;(3)定金數額不得超過合同标的總額的20%。
2、訂金:并非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并不具備擔保性質。商品房交易中,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并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發展商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并不意味着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3、綜合來說,訂金可以退,而定金則不可退。定金支付後,支付首期款的期限,以定金協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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