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擔保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房産設有抵押,即他項權證未注銷,該房産處置權受到限制,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進行合法交易,不能辦理産權過戶等相關手續。
他項權證被判無效,即抵押權被注銷,權利因登記而産生,因注銷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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