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命健康權。《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2)姓名權。《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假冒。
(3)肖像權。《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4)名譽權。《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诽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5)榮譽權。公民的榮譽權是指公民在學習、生産。工作、作戰等方面成績顯著而獲得的光榮稱号。
(6)婚姻自主權。《民法通則》第103條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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