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
2、繳納證件工本費,申請補領的需要帶上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
3、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将受理信息傳送至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審核簽發。
4、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經審核簽發的制證信息後,在法定時限内完成制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一條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丢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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