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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犯罪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2 11:16:51

涉毒犯罪?涉毒命案案罪與非罪的邏輯推理:密室“商議購毒”之真僞分析,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涉毒犯罪?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涉毒犯罪(涉毒命案罪與非罪的邏輯推理之一)1

涉毒犯罪

涉毒命案案罪與非罪的邏輯推理:密室“商議購毒”之真僞分析

作者: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高級合夥人、毒品犯罪案件辯護律師暨毒品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黃堅明

這是我們在辦的一起涉毒命案,涉案毒品數量高達數十公斤,高達十名涉毒人員被重判。其中,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其中的六名被告人認罪伏法,放棄上訴,其餘四名被告人則不服一審判決,依法提起上訴。對此,我們先就此案涉及的密室“商議大額購毒”之案件争議問題進行分析和說明。

其一,涉毒人員張三和李四是好朋友應是客觀事實,且張三已當庭自認是大毒枭,李四則當庭承認自己吸毒,且還有犯罪案底。基于此,一般人會認為其兩人絕非“良民”,一旦其涉毒,為此堅信其兩人均是大毒枭的可能性非常大。這是張三和李四的案底情況及身份說明。李四大學畢業,曾在銀行任職,但不幸犯事了,被判刑三年,最後還因涉毒而被抓歸案,正所謂“禍不單行”啊!

其二,某年某月某日,其兩人曾在某酒店見面溝通,關于其溝通的内容則是此案争議焦點之一。針對此問題,我們提出如下四種觀點:

觀點一,張三和李四在酒店見面,要麼是一起吸毒,要麼是一起商議、密謀大額購毒事宜,進而導緻此案的發生。一審階段的公檢法辦案人員應堅持這樣的觀點,這也是張三、李四在一審階段分别被判死刑、無期徒刑的原因所在。據此,我們将一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簡略陳述如下:某年5、6月份,張三、李四兩人見面商議大額購毒的犯罪事實。但問題是,此案有哪些鐵證證實此事實客觀存在呢?這也是一筆糊塗賬,起碼此結論是存在争議的,甚至是辦案人員憑空推定出來的犯罪事實,絕非鐵證如山的犯罪事實。

觀點二,張三本人的自我辯護觀點是:“所謂我們兩人商議一起購毒的事實不屬實,這僅僅是我們之間的聊天内容,或者說是我的單方想法,就是我有告訴過李四自己想大額購毒的事情,但李四沒有任何表态,更沒有表示同意及實際參與,據此一審判決認定我們兩人共同商議大額購毒的犯罪事實明顯不屬實。”簡而言之,張三庭前談過類似的事情,提出過類似的說法,但庭審中張三明顯已翻供,明顯否認其兩人曾一起商議購毒的事實。這恰好證實認罪口供遇到翻供的情形絕非個案,口供不具有穩定性也是法律常識。

觀點三,李四本人的觀點是:“張三向他人購毒的事情我不清楚,我沒有參與其中,對此我本人完全不知情”。顯然,李四當庭否認此案存在其和張三商議一起大額購毒的犯罪事實,且事實上此案也存在諸多證據和事實可否認張三和李四共同涉毒的犯罪事實,可側面證實李四上述無罪辯解成立的可能性,起碼此案無法排除這樣的合理懷疑。

觀點四,李四辯護律師的觀點,本案單憑在案證據和事實,無法認定張三、李四兩人商議或密謀共同購毒的事實客觀存在,本案有相反證據證實此案不存在其兩人涉嫌共同購毒的犯罪事實。

針對上述四種觀點,我們很難說其中的哪一種觀點屬實,哪一種觀點明顯不成立,罪與非罪,取決于斷案者在什麼立場,以及如何評價在案的證據和事實。

其三,此案存在對張三本人不利的諸多因素。具體包括:張三本人是認罪的、張三本人當庭承認其向李四陳述過将大額購毒的口供内容、張三否認共同商議購毒的事實但沒有否認其和李四均涉毒的犯罪事實、張三沒有提到李四反對和其一起大額購毒的否定性内容。

顯然,盡管張三在庭上否認其和李四曾一起商議大額購毒的事實,但本案有确切事實和證據可證實其兩人共同商議一起大額購毒的事實明顯不屬實,案發當天其兩人一起出現在案發現場的事實,但無法證實其兩人存在共同作案、共同大額購毒、共同販毒的犯罪事實屬實。

其四,此案存在諸多對李四本人不利的因素。具體包括:張三和李四兩人曾多次出現在涉案酒店裡且其兩人均存在酒店吸毒的事實、李四及其女友的聊天記錄内容涉及意圖交易毒品的内容、李四否認與張三商議大額購毒的事實但無法否認其涉毒的事實、張三女友的證言對張三本人不利、張三和李四本人确實頻繁聯系的異常情況。

其五,現有證據和事實隻能證實其兩人存在共同商議購毒的可能性,但張三指證李四涉毒的口供明顯是孤證,在張三當庭翻供的前提下,在李四不認罪的前提下,本案不能憑空推定涉案犯罪事實客觀存在,起碼我們辯方始終堅持這樣的觀點。

其六,一審判決最謬誤的地方在于,張三、李四兩人事前曾在酒店見面,事中則共同出現在案發現場,事後一并因涉毒而被抓歸案,本案單憑上述事實可直接推定其兩人共同商議購毒的事實客觀存在,其兩人涉嫌共同販毒的事實應客觀存在,但我們辯方堅持,這樣邏輯推理明顯是謬誤的,根源何在我們後續再詳細論述。

據此,張三、李四兩人涉嫌共同商議購毒的情況,以及其兩人涉嫌共同涉毒的情況,則是此案争議焦點之一。此案真相何在,哪種觀點成立,您認為的案件事實是什麼?後續我們将對此案進行更深入的研究和分析。觀點成立與否不是最重要的,相應的事實及推理論證過程,以及案件背後是否牽涉冤假錯案,這才是我們持續關注的重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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