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規定,申請司法鑒定應遵循以下程序:
1、委托
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從事委托請求事項的司法鑒定。
2、受理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後,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
3、初次鑒定
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後,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
4、補充鑒定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應當對委托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并退回委托書。
5、重新鑒定
重新鑒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進行,不能由原鑒定人承辦重新鑒定的事項。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6、複核鑒定
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複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複核鑒定。
7、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鑒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鑒定工作後,應當出具司法鑒定文書。
8、出庭
司法鑒定人出庭時依法實事求是的對鑒定結論的依據進行說明,回答與鑒定相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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