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産質押是指,将财産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務擔保的情況。
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動産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産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産為質押财産。”
因此,為了保護債權人的權益,将動産轉移給債權人作為擔保物,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産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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