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遊公司,是指有營利目的,從事旅遊業務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旅遊業務,是指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徕、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
2、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3、申請設立國内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申請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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