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等級評定标準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傷殘等級評定标準并無統一的鑒定标準。不同的對象不同事由導緻的傷殘适用不同的傷殘鑒定标準。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标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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