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形式的辭職信有效,根據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内容的形式;因此通過電子郵件向公司提出辭職可以視為其向公司書面提出辭職有效;為避免麻煩最好用書面形式辭職。按照所在公司的規定來做避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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