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綁架犯罪案件的取證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物證
(1)實物:主要包括各類刀具、各類槍支、各類爆炸物、各類棍棒等;
(2)照片。
2、書證,主要包括有關的信件、電報、遺書、欠條、收條、保證書、協議書等。
3、證人證言,主要包括鑒定人證言、目擊人證言、伺案犯罪嫌疑人證言等。
4、被害人陳述,主要表現形式為詢問被綁架人及事主的詢問筆錄等。
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
主要表現形式為訊問筆錄等。
6、鑒定結論。
7、勘驗、檢查筆錄。
8、視聽資料,主要包括有關的錄音、錄像資料及照片、微機數據庫等。
9、其他證據,如退贓記錄、起贓筆錄、收繳筆錄、指認筆錄、辨認筆錄等。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以勒索财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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