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頭遺囑隻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
(二)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
(三)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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