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一般納稅人購入農産品,下列憑證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1、增值稅專用發票;
2、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3、農産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
此外,《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浙江省農業産品收購業務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浙國稅流〔2006〕40号,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也給出了關于農産品抵扣憑證的規定:
收購企業收購農業産品,應憑下列合法憑證進行抵扣:
1、出售方屬于一般納稅人的,憑出售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
2、出售方屬于農業産品生産單位(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或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的,憑出售方開具的普通發票抵扣;
3、出售方是農業生産者個人的,憑收購企業自行開具的收購發票抵扣;
4、出售方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偶然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憑出售方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開具的《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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