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也就是說,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但是,律師認為在下列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勞動者不得拒絕: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财産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産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産和公衆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産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産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産品緊急任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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