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打官司的流程如下:一、明确被告及其相關信息;二、撰寫民訴起訴狀,起訴狀需要表達自己的訴求,寫明事實與理由;三、根據案件情況搜集證據以佐證自己的主張;四、到法院立案并且提交證據。法院在立案之後就會給被告發送傳票,并在規定時間内開庭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确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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