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的時效由用人單位進行申請的為事發起三十日,如單位不履行義務,由個人進行申請的則為事發起一年内。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工傷鑒定結果出來後,一年内申請賠償,否則就過了訴訟時效。一旦過了訴訟時效,再要求賠償,就沒有法律依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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