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案件不可以附帶民事訴訟,但在特定的幾類案件中可以要求一并解決相關民事争議。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争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争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
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民事訴訟的裁判為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