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刑事公訴案件,《刑事訴訟法》中對法院審限有明确的規定,即法院一般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内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所以,法院會在審限到達之前提前安排開庭,但具體的開庭時間還要承辦法官根據工作安排來定,是不确定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羁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内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别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