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為新員工辦理社保,2010年10月28日頒布、2011年7月1日開始執行的新《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有明确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工之日一般是入職日,所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即進行社保繳納申報,那麼企業最晚應在員工入職30日内為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比如員工5号入職,那麼在他入職後的下個月5号之前,必須辦理社保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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