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立出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
2、有符合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
3、有确定的業務範圍。
4、有3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和固定的工作場所。
5、有适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符合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編輯出版專業人員。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設立出版單位的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
2、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的名稱、地址。
3、出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資格證明文件。
4、出版單位的資金來源及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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