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離婚冷靜期”政策。根據全國人大制定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夫妻雙方申請離婚登記後,在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願離婚可以撤回離婚申請,由此誕生了三十天的“離婚冷靜期”。該條規定的目的是防止夫妻因一時沖動辦理離婚,給雙方一個機會。我國近年來離婚率一直是上升趨勢,此舉也有利于降低我國過高離婚率。
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年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三十日内,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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