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條規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隐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隐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竊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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