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進行買賣。
《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9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内的集體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号)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長放土地證和房地産證。
由此可見,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地産不得進入交易市場。農村房屋的買賣,隻能在本農村集體内部進行,否則買賣行為違法,合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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