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6年5月1日起,土地使用稅執行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内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稅賦。
由于土地使用稅隻在縣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稅。
【法律依據】
《憲法》第5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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