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責任是指司法機關或者當事人收集或者提供證據,并運用證據證明其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責任;不履行這種責任,将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危險。在公訴案件中,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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