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商品房買受人可以要求退房,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情形有: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将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将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隐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4、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隐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5、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隐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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