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預留份額的遺産由胎兒繼承,被繼承人在此情況下是無處分權的。
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情況下,如果遺囑中沒有明确的規定,則支配胎兒預留份額部分的遺囑失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45條規定:“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産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産中扣回。為胎兒保留的遺産份額,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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