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是雙方離婚時,經過協商簽訂的,如果對房屋分割沒有約定的,當事人對離婚協議書後悔的,可以在離婚一年内提起訴訟解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内就财産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财産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财産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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