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濫用職權罪的主體是屬于特殊主體,是指具有一定職權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等,所以濫用職權罪的主體是屬于身份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緻使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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