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第17條第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這是對自書遺囑的概括性規定,具體地講,訂立遺囑應注意:
1、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
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即完全真實的表達本人的意思,又不易為他人僞造、篡改。
2、遺囑人應親筆簽名。
應由遺囑人親筆簽名,以示遺囑為何人所立,内容為書寫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遺囑有效的決定性條件;無親筆簽名的遺囑無效。
3、遺囑人必須注明年、月、日。
遺囑上寫明日期,不僅在發生糾紛時有助于辨明真僞,且能辨明遺囑人書寫遺囑時是否有遺囑能力;當有幾個内容相矛盾的遺囑時,還有助于判明哪個遺囑是最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并盡量使用公曆。
4、自書遺囑允許遺囑人塗改、增删、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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