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交通事故的處理程序有:
1、适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2、在處理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複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将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但是有上述第六項、第七項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3、撤離現場後,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叙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号、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号牌、保險憑證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确定當事人的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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