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人們對工業高度發達的負面影響預料不夠,預防不利,導緻了全球性的三大危機:資源短缺、環境污染、生态破壞。環境污染指自然的或人為的破壞,向環境中添加某種物質而超過環境的自淨能力而産生危害的行為。(或由于人為的因素,環境受到有害物質的污染,使生物的生長繁殖和人類的正常生活受到有害影響。)由于人為因素使環境的構成或狀态發生變化,環境素質下降,從而擾亂和破壞了生态系統和人類的正常生産和生活條件的現象。
2、針對環境污染刑事案件辦理中的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司法解釋《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有關環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準作出了新的規定,以從嚴懲治和防範環境污染。根據《解釋》,緻使一人以上重傷或者三人以上輕傷即構成“嚴重污染環境”,将被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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