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庭是通過法院傳票通知當事人,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通常提前三天以上通知到相關人員。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二十八條,合議庭組成人員确定後,應當在三日内告知當事人。
第一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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