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曆年的教師招聘考試中,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都是教育法學部分考查的一個高頻考點。主要考查對客體四個種類的理解,常結合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一起以單選、判斷或多選的形式呈現,考生在備考過程中需要掌握清楚客體的種類并能理解,還要将客體和主體進行區分。本文在此對此知識點進行總結,希望對各位考生的備考有所幫助!
一、教育法律關系客體的概念
教育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是連接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的橋梁。
二、教育法律關系客體的條件
要成為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1.必須是一種資源,能夠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被人們認為具有價值。(例如:房屋、建築物等)
2.必須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不能被需要這種客體的人無代價的占有。(例如:教案、教材能)
3.必須具有可控性,可以被需要這種客體的人從一定目的出發而占有或利用。(例如:學生需要教材并可以利用教材來學習)
三、教育法律關系客體的種類
根據上面的三個條件,典型的教育法律關系客體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1.物【财産權的客體→物】
物是指一切财産權利的對象。它包括自然之物(例如:樹木、土地等資源)和人造之物(例如:教學樓、校舍等)。
2.行為【權利和義務的客體→行為】
行為是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所表現出的各種教育活動。它包括作為(法律規定該做的積極地去做,例如:教師的教育教學行為)和不作為(法律規定的該做不去做,例如:教師故意不去上課、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辍學行為)。
3.智力成果【财産權的客體→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創作活動的産品。包括在教育領域中主要包括各種教材、著作、教案、教學方法、教具及各種創造發明等内在的成果。(例如:學生寫的小說、論文、作業等)
4.人身利益【人身權的客體→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是與法律關系主體與其人身相聯系的非财産性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權和身份權的客體。主要包括教師學生的生命健康、身體、肖像、名譽、身份、隐私等利益,也包括學校的名稱、名譽、榮譽等利益。(例如:老師把學生小明打成重傷,侵犯的小明的生命健康權,生命健康權所指向的對象就是生命健康,因此該段法律關系中的客體就是小明的生命健康這個人身利益。)
四、拓展延伸
有的學者将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分為了三類:物、行為、精神财富。
其中精神财富包括教育法律關系創作活動的産品和其他與人生相聯系的非财産性财富。前者也被稱為智力成果,後者也被稱為人生利益。
針對這部分的知識希望各位考生能結合以上的例子理解記憶。最後,再次希望以上内容能對各位考生的備考能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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