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做了明确規定,第四十四條: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标、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五條: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确定。以招标、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标、競價确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第四十六條: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标、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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