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離婚案件法院的确定:
1、地域管轄:
一般情況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緻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級别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原則上第一審離婚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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