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當可數名詞用的。
表示“邀請函、請柬等書面邀請”時,為可數名詞。表示“邀請、獲得邀請”這一行為時,為不可數。釋義:
招待,邀請;請柬,請帖;引誘,吸引,誘惑。
法學上也被翻譯成“要約邀請”。
我國《合同法》15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